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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之大海军部成员赏罚功勋制度

2000年11月15日的暂行条例(星海历二年全面修订)
总则
晋升方法
固定功绩
奖励功绩
奖惩细则
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海帝国军军部(以下简称军部)管理,严肃军衔升降,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功绩点为计算标准。

第三条 功绩分为固定功绩及奖励功绩两部分。原则上奖励功绩额度应远高于固定功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军部所有在职军官及星海帝国军士官学院(以下简称军校)所有在校学员。

二、晋升方法

第五条 军衔与功绩点的对照如下

0
新兵
40
下士
100
中士
200
上士
400
准尉
700
少尉
1100
中尉
1600
上尉
2500
少校
4500
中校
7500
上校
12500
准将
20000
少将
30000
中将
50000
上将
100000
大将
元帅 荣誉军衔,无法通过累计功绩得到
Kaiser 荣誉军衔,无法通过累计功绩得到

 



第六条 军部所有人员(包括军校所有在校学员),累计功绩达到上一级所要求的功绩值时,可以晋升上一级军衔;累积功绩不足目前军衔所需要的最低功绩值时,应予以降级。

第七条 军部在职军官,累计功绩值达到上一级军衔时,可由内政监阅司负责向大本营提交晋升报告,经大本营核批后,正式向全军发布晋升令。新军衔,自晋升令发布之日算起。

第八条 军部在职军官,累计功绩值不足目前军衔所需要的最低功绩值时,则由内政监阅司负责向大本营提交降级报告,经大本营核批后,正式向全军发布降级令。新军衔,自降级令发布之日算起。

第九条 军校在校生,晋升士官,由各系主任向军校政治部提交晋升报告,经军校政治部批复后上报校长室备案;晋升尉官,则需各系主任直接向校长室提交晋升报告,由校长批复。新军衔,自批复之日算起。

第十条 军校在校士官生,降级需由各系主任向军校政治部提交降级报告,经军校政治部批复后上报校长室备案;在校尉官生,则需各系主任直接向校长室提交降级报告,由校长批复。新军衔,自批复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军校士官生累计功绩到达准尉后,即可由该生所在系主任向军校教政部申请进入毕业程序,毕业最高军衔中尉。

三、固定功绩

第十二条 固定功绩,即军部所有人员(包括军校所有在校学员),按职务与军衔每月增长的功绩点。

第十三条 固定功绩点对照如下(单位:点/月)
1、按军衔增长部分: 士官 20 尉官 50 校官 100 将官 200
2、按职务增长部分: 一级部门长官 500 副官 250
二级部门长官 300 副官 150
三级部门长官 150 副官 50
3、军校在校学员,每月固定功绩40点。

第十四条 军部在职军官,未完成月度基本工作,或工作出现明显失误者,酌情扣除职务部分固定功绩。

第十五条 军校在校学员,未能完成当月基本学习者(包括未能按时签到,未完成指定作业,作业成绩不合格等),扣除该月固定功绩。

四、奖励功绩

第十六条 奖励功绩,即军部所有人员(包括军校所有在校学员),在完成月度基本工作的基础上,可以另外完成上级部门的任务,或因本职工作极其出色,或对星海建设提出有意义的建议来获得功绩点以示奖励。

第十七条 部门制订任务,需同时制订该任务的奖励功绩点数,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方可下达。

第十八条 对于长期为星海做出卓越贡献者,可以给予一定数值的功绩点奖励,单次奖励功绩最高额度5000点,必须恺撒特批。同一人连续两次奖励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三个月。

五、奖惩细则

第十九条 军部所有军官(军校在校士官生除外),必须每周在内政监阅司签到并详细述职,不能签到者需提前请假。无故不签到者一次扣除功绩50,未详细述职者扣除功绩30。连续一月无故不签到者,降衔一级。连续三月无故不签到者,开除军籍。

第二十条 军部所有军官(包括军校在校士官生),必须参加军部每周召开的例会。不能参加者需会前请假。无故缺席军部例会一次者,扣除一定的功绩,扣除功绩的具体数值,为该军官该月职务固定功绩的50%。

第二十一条 军校所有学员(包括在校士官生),必须每两周在本系内签到,不能签到者需提前请假。无故不签到者一次扣除功绩20,连续三次无故不签到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准许补假。月补假超过一次以上者,超过部分按无故缺勤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月请假日期超过半月以上者,该月固定功绩按相应比例折合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为星海建设提出有意义的建议者,给予10点基本奖励;写出详细实施方案者在基本奖励上增加50点功绩;如被采纳,补加50点功绩。

第二十五条 在星海发表原创类作品,可得奖励功绩。
1、在论坛发表原创作品(军校学员作业另计),文字类基本功绩10点/500字,CG类基本功绩50点,动画及其他软件类基本功绩100点。收入论坛精华者增加50%的功绩奖励。
2、入围桂冠的原创作品(包括军校学员作业)奖励功绩50点,桂冠获优胜,奖励功绩200点。
3、抄袭他人作品为原创者,一经发现,扣除功绩200点。

第二十六条 在星海发表经原作者授权的转载作品,不分类别,给予5点基本奖励。如该作品入围桂冠提名,则奖励转载者10点,如获桂冠优胜,补加功绩10点。

第二十七条 军校各系可对本系作业优秀的学员以奖励,但各系月奖励的总点数,不得超过本系当月学员人数*10点,由各系主任自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每期月刊发行后,当期所列工作人员,每人奖励100点。

第二十九条 其他由星海各部门发起的任务,如桂冠评奖、各类作战等等,皆由各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奖励功绩额度,经大本营批复后,与任务一同发布。

第三十条 奖励功绩部分,可视具体情况,上下浮动50%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军部所有军官(包括军校在校士官生)功绩统计由内政监阅司负责进行。每月统计一次,统计期限为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统计结果需在5日内公布于内政监阅司,以利所有军官核对。

第三十二条 军校所有学员(包括在校士官生)功绩统计由各系自行完成,每月统计一次,统计期限为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统计结果需在5日内上报军校教政、政治两部,以利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军部所有军官(包括军校在校士官生)首月起始功绩以当前军衔所需功绩最低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各级部门具体如下:
1、一级部门,即星海帝国军大本营
2、二级部门,即星海帝国军大本营下各直属部门,包括:内政监阅司、图文出版社、战术研究处、特搜组、技术保障问讯处、星海帝国军士官学院。
3、三级部门,即各二级部门下过直属部门,包括:学院教政部、学院政治部、学院各系科。

第三十五条 军官退役时晋升军衔,以该军官退役前三个月获得的功绩数为标准,增加双倍功绩后,参照本条例第六条所述予以晋升。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星海帝国军内政监阅司。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内政监阅司制订,星海帝国军大本营、内政监阅司、星海帝国军士官学院校长室、学院教政部、学院政治部各保留一份,自批准之日的第二个月1日起生效。

星海帝国军内政监阅司
星海二年10月27日

本条例自星海历二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星海历二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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