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晋升方法
固定功绩
奖励功绩
奖惩细则
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海帝国军军部(以下简称军部)管理,严肃军衔升降,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功绩点为计算标准。
第三条 功绩分为固定功绩及奖励功绩两部分。原则上奖励功绩额度应远高于固定功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军部所有在职军官及星海帝国军士官学院(以下简称军校)所有在校学员。
二、晋升方法
第五条 军衔与功绩点的对照如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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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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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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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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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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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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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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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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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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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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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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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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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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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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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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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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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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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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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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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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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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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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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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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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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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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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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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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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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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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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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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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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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帅
荣誉军衔,无法通过累计功绩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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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ser 荣誉军衔,无法通过累计功绩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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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军部所有人员(包括军校所有在校学员),累计功绩达到上一级所要求的功绩值时,可以晋升上一级军衔;累积功绩不足目前军衔所需要的最低功绩值时,应予以降级。
第七条 军部在职军官,累计功绩值达到上一级军衔时,可由内政监阅司负责向大本营提交晋升报告,经大本营核批后,正式向全军发布晋升令。新军衔,自晋升令发布之日算起。
第八条 军部在职军官,累计功绩值不足目前军衔所需要的最低功绩值时,则由内政监阅司负责向大本营提交降级报告,经大本营核批后,正式向全军发布降级令。新军衔,自降级令发布之日算起。
第九条 军校在校生,晋升士官,由各系主任向军校政治部提交晋升报告,经军校政治部批复后上报校长室备案;晋升尉官,则需各系主任直接向校长室提交晋升报告,由校长批复。新军衔,自批复之日算起。
第十条 军校在校士官生,降级需由各系主任向军校政治部提交降级报告,经军校政治部批复后上报校长室备案;在校尉官生,则需各系主任直接向校长室提交降级报告,由校长批复。新军衔,自批复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军校士官生累计功绩到达准尉后,即可由该生所在系主任向军校教政部申请进入毕业程序,毕业最高军衔中尉。
三、固定功绩
第十二条 固定功绩,即军部所有人员(包括军校所有在校学员),按职务与军衔每月增长的功绩点。
第十三条 固定功绩点对照如下(单位:点/月)
1、按军衔增长部分: 士官 20 尉官 50 校官 100 将官 200
2、按职务增长部分: 一级部门长官 500 副官 250
二级部门长官 300 副官 150
三级部门长官 150 副官 50
3、军校在校学员,每月固定功绩40点。
第十四条 军部在职军官,未完成月度基本工作,或工作出现明显失误者,酌情扣除职务部分固定功绩。
第十五条 军校在校学员,未能完成当月基本学习者(包括未能按时签到,未完成指定作业,作业成绩不合格等),扣除该月固定功绩。
四、奖励功绩
第十六条 奖励功绩,即军部所有人员(包括军校所有在校学员),在完成月度基本工作的基础上,可以另外完成上级部门的任务,或因本职工作极其出色,或对星海建设提出有意义的建议来获得功绩点以示奖励。
第十七条 部门制订任务,需同时制订该任务的奖励功绩点数,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方可下达。
第十八条 对于长期为星海做出卓越贡献者,可以给予一定数值的功绩点奖励,单次奖励功绩最高额度5000点,必须恺撒特批。同一人连续两次奖励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三个月。
五、奖惩细则
第十九条 军部所有军官(军校在校士官生除外),必须每周在内政监阅司签到并详细述职,不能签到者需提前请假。无故不签到者一次扣除功绩50,未详细述职者扣除功绩30。连续一月无故不签到者,降衔一级。连续三月无故不签到者,开除军籍。
第二十条 军部所有军官(包括军校在校士官生),必须参加军部每周召开的例会。不能参加者需会前请假。无故缺席军部例会一次者,扣除一定的功绩,扣除功绩的具体数值,为该军官该月职务固定功绩的50%。
第二十一条 军校所有学员(包括在校士官生),必须每两周在本系内签到,不能签到者需提前请假。无故不签到者一次扣除功绩20,连续三次无故不签到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准许补假。月补假超过一次以上者,超过部分按无故缺勤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月请假日期超过半月以上者,该月固定功绩按相应比例折合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为星海建设提出有意义的建议者,给予10点基本奖励;写出详细实施方案者在基本奖励上增加50点功绩;如被采纳,补加50点功绩。
第二十五条 在星海发表原创类作品,可得奖励功绩。
1、在论坛发表原创作品(军校学员作业另计),文字类基本功绩10点/500字,CG类基本功绩50点,动画及其他软件类基本功绩100点。收入论坛精华者增加50%的功绩奖励。
2、入围桂冠的原创作品(包括军校学员作业)奖励功绩50点,桂冠获优胜,奖励功绩200点。
3、抄袭他人作品为原创者,一经发现,扣除功绩200点。
第二十六条 在星海发表经原作者授权的转载作品,不分类别,给予5点基本奖励。如该作品入围桂冠提名,则奖励转载者10点,如获桂冠优胜,补加功绩10点。
第二十七条 军校各系可对本系作业优秀的学员以奖励,但各系月奖励的总点数,不得超过本系当月学员人数*10点,由各系主任自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每期月刊发行后,当期所列工作人员,每人奖励100点。
第二十九条 其他由星海各部门发起的任务,如桂冠评奖、各类作战等等,皆由各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奖励功绩额度,经大本营批复后,与任务一同发布。
第三十条 奖励功绩部分,可视具体情况,上下浮动50%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军部所有军官(包括军校在校士官生)功绩统计由内政监阅司负责进行。每月统计一次,统计期限为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统计结果需在5日内公布于内政监阅司,以利所有军官核对。
第三十二条 军校所有学员(包括在校士官生)功绩统计由各系自行完成,每月统计一次,统计期限为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统计结果需在5日内上报军校教政、政治两部,以利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军部所有军官(包括军校在校士官生)首月起始功绩以当前军衔所需功绩最低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各级部门具体如下:
1、一级部门,即星海帝国军大本营
2、二级部门,即星海帝国军大本营下各直属部门,包括:内政监阅司、图文出版社、战术研究处、特搜组、技术保障问讯处、星海帝国军士官学院。
3、三级部门,即各二级部门下过直属部门,包括:学院教政部、学院政治部、学院各系科。
第三十五条 军官退役时晋升军衔,以该军官退役前三个月获得的功绩数为标准,增加双倍功绩后,参照本条例第六条所述予以晋升。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星海帝国军内政监阅司。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内政监阅司制订,星海帝国军大本营、内政监阅司、星海帝国军士官学院校长室、学院教政部、学院政治部各保留一份,自批准之日的第二个月1日起生效。
星海帝国军内政监阅司
星海二年10月27日
本条例自星海历二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星海历二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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